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实现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鲁道夫·冯·耶林
案例:知法犯法 法大6名大学生私拘小偷被判拘役
2003年11月,某政法大学的学生王某等6人在当场抓住入室行窃的小偷后,并没有扭送到派出所,而是向小偷索要3000元赔偿.由于担心小偷溜走,他们擅自将对方看管了一天零一夜.小偷的母亲报案后,公安人员将小偷和王某等6人带走.
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6人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一名学生上诉至市一中法院.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等6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案例:证据意识与陌生人社会
据报道,前不久,两个情节相差无几的案件却遭遇了迥然不同的诉讼结果:合肥市某乡一副乡长经常在一餐厅赊账招待客人,餐厅老板王某每次都要副乡长亲笔写上吃饭的时间,数额,并作成统一的账本;而郴州市某餐厅老板李某则不一样,碍于朋友情面,只对经常赊账的包工头简单记个概数.他们都因赖账拒付闹上法庭.结果,王某拿出账本质证,法院认证后判决副乡长还清欠款2300元,而李某手无证据,尽管根据证人证言追回了一千元,但还有五千多元的账目说不清,查不明.不难发现,王某和李某的不同经历反映了他们在收集证据上的不同态度.
上述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多一点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实现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大学生权利保护日益引起重视,从全国第一例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的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发生后,全国出现了一系列的以高校为被告的案例.这表明大学生日益重视自身权益,并积极寻求各种方式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但相对于高校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学生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否对自身权利的实现有所裨益
案例:夏天的一个中午,某大学食堂的某位同学在食堂吃饭,突然,头上转动的吊扇飞下,砸中该学生的头部,该生立即去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000多元,问,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如该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二,主要概念界定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特殊规则,是"一种具有实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特定作用的秩序制度"(马克斯·韦伯语).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
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它具有一定的知识性和技术性.
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它是社会主体的法律意志品质,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强暴,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
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它们可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有利地影响人们的判断.
权利实现是指由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从权利存在形态上看,权利可以分为自然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人们基于对某种理想状态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基于人性和人的尊严产生的人权;基于道德主张而产生的"道德权利";以及群体性,习惯性的"习惯权利"等,它是法律意识中法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法定权利是指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和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它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包括法律明文权利,也包括推定权利.现实权利是指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它是权利运行的终点,也是新的权利运行的起点.
三,法律意识对权利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意识对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可从权利实现的原理分析这个问题.
1,权利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权利主体的自主性,而法律意识是自主性的集中体现
权利主体的自主性是指权利实现需要权利主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了解权利,享有权利以及救济被侵犯的权利.因为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利主体在一定的意识状态,用行为发生一定的效果.权利必须通过行为加以实现.
就立法而言,立法者一旦通过立法条文明确规定有关权利,这些权利条文就将作为一种客体而存在,普通民众必须通过主观认知才能加以获知.就司法而言,由于司法救济具有被动性,即国家诉讼资源只有在当事人主动寻求救济的情况下,司法资源才能加以启动.而权利主体的诉讼请求是启动司法资源的前提.
案例:宫某一日上街,正遇民政局为残疾人基金会出售兑奖券.宫某拿出20元钱递给民政局人员,并按规定挑选了4张奖券.此时,民政局人员认为20元钱中有1张10元的人民币是假钞,就拿去鉴定.宫某在此期间撕开兑奖券,在场的其他民政局人员没有制止,结果其中一张兑奖券中奖4万元.民政局以宫某购买兑奖券的钱是假钞为由拒付.宫某主张中奖的这一张兑奖券是用20元中的真钞10元所购买,且自己不知道另10元是假钞,也没有故意使用假钞购买兑奖券.双方发生争执,宫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民政局支付4万元奖金.
问题:1,本案有几个法律关系 2,这4万元奖金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1,本案有二个法律关系:一是宫某与民政局之间的兑奖券买卖合同.二是宫某与民政局之间的赌博合同.赌博合同,是以侥幸获得偶然利益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一般而言,是违反民法关于等价交换原则的,因此为法律所禁止.但在特殊情况下,为国家和法律允许也具有合法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受到保护.宫某取得与赌博,并在中奖时获得该奖金的权利,相对人民政局则有义务支付宫某中奖所获得的奖金.
2,问题出在宫某支付的20元钱中有一张10元的假钞,是否影响到宫某和民政局之间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的成立.宫某20元中的假钞即构成不完全给付,但是造成不完全给付的原因无证明可归责于宫某,而且民政局对于此问题亦提不出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不能确定宫某应为此负责,民政局也不对使用该假钞有任何责任.但因假钞存在的风险应当由民政局承担.因为购买兑奖券合同的成立以宫某支付在前.民政局完全有责任在确认是否为假钞前,防止确实是假钞的风险由已承担,即让宫某另换真钞,再转移4张兑奖券的所有权给宫某.本案民政局在是否确立为假钞前,让宫某挑选4张兑奖券,也不禁止其开拆,完全可视为愿意承担一旦20元钱中有假钞的风险.所以,本案宫某取得4张兑奖券的所有权,并有权享有兑奖券所代表的任何权利.民政局应当把兑奖券所中的4万元奖完全支付给宫某.
2,法律意识为法定权利的实现提供特定的主观基础
进入法律范畴的法定权利要求以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加以体现,以一定法律技术(法律语言,法律程序,法律思维等)作为载体.了解,享有法定权利以及对受侵害的权利实行救济都需要运用特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
法律认知直接影响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内容的认知以及对于权利享有,救济方法上的认知,包括对立法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以及对利用司法资源的了解.
法律情感和意志是影响权利主体认知权利,享有权利以及救济被侵犯的权利的内在心理动力.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认为"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不管是国民权利,还是个人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法律价值观包括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评价以及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它影响人们对法定权利的认同,尤其集中反映在对法律共同体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将直接影响对专业的法律职业人群资源的利用,进而影响法定权利的实现效果.
案例:一女大学生(其父母皆已去世)的奶奶买了一套房子,价格约30万,因当时该女生的叔叔多,于是便在该房子的产权证上写明是该女生所有,可几年过后,房价大涨,该房大约价值70万元,该女生已毕业,其奶奶要求把房子收回,并且要求该女生写了赠与合同,"同意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给其奶奶",且写合同时有多人在场,后该女生后悔,不愿转移房屋所有权.问:其奶奶是否可以据此增与合同而享有房屋所有权 该女生可否维护其房屋所有权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法律意识能够推动权利发展
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价值观是推动权利发展的主要内在动力.法律价值观中包括法律理想,法律评价以及对法律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认同,它受到自然法的影响,直接作用于自然权利,进而促使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的不断增长.
就各国的权利发展史而言,一部权利发展史也就是一部权利主张史,其发展动力就是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法律价值观的不断完善.以人权发展史为例,从古罗马斯多葛学派提倡的人人平等,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到世界人权宣言,到人权公约到世界范围内人权实际状况的法治,人权思想理论为人权的发展起到了启蒙,催化的作用.世界历史上的权利发展运动,诸如美国民权运动,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世界女权运动等,无一不是以意识觉醒为先导.
案例: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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