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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1
.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地方律师协会是由当地律师组成的地方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2
.宗旨。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法定的7项职责:
1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
.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1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
.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
) 设置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
.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
) 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
.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
)设置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
.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
)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产生及职权;
3
.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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